如果是集体决策,使用公章还有可原,但大多数况下,明明是某个,或某几个的决策,一个公章一敲,原來的决策过程就简化成了公章所带來的一小片红色印泥,最大的困难在于,事后要是想找到谁是主导的话,可就费了大劲儿了,虽然后无法究责,但却容易造成相互推诿,更有甚者,要是偷盖公章就更说不清了,更不知道这是谁的主意、谁让办的,签字的好处是,把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了个,如果我们国民政府也能用这种签字制度,恐怕会要少很多贪官,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