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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魔大导演(1章-1200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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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魔大导演(1651-165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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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比很多想象的更夸张,吴明轩这边基本上都是你我愿的事,很少会强迫下药,也就部分值得他这样冒险的他才会这样做。

所以加拿大炮王跟那些二世祖面兽心他是看不上的,虽然有点双标但这是事实,所以吴明轩这一次要彻底引这些丑闻,给内娱来个大清洗。

现在他没死,王大少死了,说明他后面就不会再有什么危险,可以看到明天的太阳,既然如此把内娱净化一下清除那些毒瘤渣滓,对他跟整个行业来说绝对算是一件好事,甚至可以遮掩一下王大少真正的死因。

虽然吴明轩没什么证据跟线索,但他觉得这事没那么简单

,这层次的红N代没那么容易被弄死,还是这样的死法,所以很明显是有在浑水摸鱼,目前那些所谓的缘由都不是真的,至于说刀手……现在连到底几都不能确定,那可是在监控盲区,手法非常专业,而且王大少本身是有不少保镖保护的,所以吴明轩很怀疑是很厉害的职业杀手出手。

第一千六百五十四章 内娱巨震2!

正当很多还在震惊于王大少之死的时候,突然是有更多的消息料被传了出来,不过跟王大少貌似关系不大,而是跟他的好基友吴亦凡有关。

不过就是一些老生常谈的捕风捉影,这类传闻很早就有了,在还没回国之前,有关吴亦凡睡的八卦就存在了,这又不是什么秘密,甚至很多丝都不以为意,某些丝更是在微博上发言道:“对丝最大的尊重福利,就是睡”。

不过很快风向就出现转变,竟然是有疑是被迷的受害者去警局报案,宣称“吴亦凡经纪以挑选MV主角面试为由,约都美竹参加聚会,都美竹酒后在吴亦凡家中留宿,两发生了关系。

而且这个不是她自愿的,疑是是被下了药,而且对方是惯犯,非常的专业,根本就没有留下任何证据,当时的她太年轻,听信了吴亦凡的鬼话,现在看到陆续是有更多的受害者出现,在被那边威胁并收集到了足够证据,联系上了一些受害者后,决定揭露这个面兽心的真面目。”

都美竹早在去年其实就已经闹过这事了,不过当时主要是在微博跟网络上发评论,给的感觉更像是蹭热度,想要勒索对方,所以很多都是当成笑话在看,不过这一次确实是有备而来,据说是联系上了很多受害者,收集到了大量的的实锤,是集体报案,而且还拿到了吴亦凡工作室某员工私自投拍的一些影像证据,所以派出所是第一时间立案,当晚就传唤了吴亦凡过来协助调查。

在国内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,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,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,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。

像吴亦凡这案子就是涉及其中的第十二条以力、胁迫、恐吓等手段强迫跟强罪和罪是否符合立案标准,进的刑事程序。

其中强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使处于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处于不知、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的行为。

所谓力手段,是指不法对被害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,即直接对被害采取殴打、捆绑、堵嘴、卡脖子、按倒等危害身安全或者身自由,使不敢反抗的手段。

所谓胁迫手段,是指对被害进行威胁、恫吓,达到神上的强制,使不敢反抗的手段,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的恐惧心理,使之不敢反抗,从而实现强行的意图。

既可以直接对进行威胁,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,既可以是胁迫,也可以是书面胁迫,既可以以力进行威胁,如持刀胁迫,也可以以非力进行威胁,如以揭发隐私、毁坏名誉相胁迫(这个是有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跟视频影像跟认证存在)。

所谓其他手段,是指采用力、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,具有与务、胁迫相同的强制质。

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: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;利用熟睡之机进行强(这两个是主要调查方向,暂时还不能完全确定);冒充的丈夫或者夫进行强,利用患重病之机进行强;造成或利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;假冒治病强;组织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等等。

违背意志是强罪的本质特征,但是不能把“不能抗拒”作为构成强罪的基本特征,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。

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,对被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,因而被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: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;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,反抗不明显;有的则瞻前顾后,没有进行反抗,等等。

所以,不能简单地以被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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